2014年11月, 大陸一名男子程寶祥碰到了一件麻煩事。他跟妻子的 影樓生意正好,卻被房東要求搬走。
房東將這個商鋪賣給了別人,但程寶祥卻認為, 房東賣房的時候沒有書面通知自己,屬於惡意串通,應該賠償自己。
「我們先買,我們不買以後,其他人才能買。」房東的 岳母和租客程寶祥到底誰有 優先購買權?
合法買賣還是違約賣房?程寶祥要求的百萬賠償款能否如願?
租下商鋪開影樓
程寶祥和 妻子李明霞在老家開了一影樓,提起自己的事業,程寶祥滿臉的自豪,稱小鎮上的 第一家照相館,就是他開的。
在多年的積累下,照相館發展成了一個 兩層高的大影樓。程寶祥便從鎮上搬到了縣城里,在縣城 租了一家商鋪。
這間商鋪位於 縣市中心,沒多遠的距離就是當地的民政局, 地理位置非常優越, 2006年2月,程寶祥和房東一下簽了8年的合約。
這些年 生意越來越好,客戶也越來越多。程寶祥擔心 房子到期換地方後,會影響影樓的發展,便 想著將這間商鋪買下來。
程寶祥: 「我們跟他講過好幾次,我們把它買過來,然後他就今天拖明天拖,我也不知道咋就把房子就賣掉了。」
可是就在房子租到 第5年,也就是 2011年的時候, 一件讓程寶祥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。
新房東要求房租漲一倍
「我們那個時候生意比較忙,就沒顧及得上及時交房租,他開發商就是說,再拖下去的話,房東方就要來收你的房子了。」
李明霞和程寶祥夫妻倆這才發現,就在他們跟開發商簽合同的 第二個月,也就是 2006年3月份,開發商便將房子給賣掉了。
「我們當時就警惕起來了,怎麼莫名其妙還又冒出一個房東過來了。」程寶祥一直追問卻沒得到具體的回答。
他便來到了 當地的房管所進行查詢,這才發現現在這間 商鋪在吳秋萍的名下。 吳秋萍是誰?她買下這間商鋪這麼久,怎麼從沒露過面?
就在程寶祥感到疑惑的時候,新房東提出了 租賃合約到期後的新規則。
新房東告訴程寶祥,再簽新的租賃合同時,房租將會從原來的17萬漲到36萬,其次每年都要提升10%。
程寶祥在和妻子說了這件事情後,覺得非常不對勁。 莫名其妙換了房東,房租還這麼高,這家商鋪還是自己買下比較安全。
在生意蒸蒸日上的情況下,業主竟然瞞著自己把房子給賣掉了。
一氣之下程寶祥將 海保如東分公司和 買家吳秋萍、 代收房租的物業公司告了。
惡意串通還是合法買賣?
程寶祥夫妻倆突然發現一件蹊蹺的事情, 買下這件商鋪的吳秋萍身份非常不一般。
她是原房東海保如東分公司負責人戴明的岳母,程寶祥懷疑他們 是在惡意串通,就是不想讓自己買下這件商鋪, 目的就是為了漲房租。
程寶祥稱, 當初和海保如東分公司簽租賃合約的時候,自己就明確表示出自己想買下房子的意願。
可 海保如東分公司的負責人戴明,一邊跟程寶祥打忽悠,一邊 將商鋪賣給了自己的岳母吳秋萍。
程寶祥認為海保如東分公司和吳秋萍屬於惡意串通,那麼 對於房屋的出租情況,被告吳秋萍是否知情呢?
但程寶祥卻不這麼認為,他找到一位 知道內情的朋友作證,證明吳秋萍是知情的。
程寶祥的朋友 周玉春:「吳秋萍肯定是知情的,她曾出具書面證明,說自己沒有錢,這個房屋買賣是女兒女婿操辦的。」
但這些僅僅是程寶祥和朋友之間的懷疑,並 沒有拿出證據證實,因此無法判定兩位被告的買賣行為屬於惡意串通。
程寶祥再次提出新的觀點, 哪怕吳秋萍和海保如東分公司之間不是惡意串通,房子也不應該就這麼賣給吳秋萍。
他拿出當初的租賃合同,上面明確規定 :業主如果出賣房屋,應該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程寶祥夫婦,而程寶祥夫婦具備以同等價格的優先購買權。
程寶祥夫婦是否擁有優先購買權?
程寶祥: 「買的時候必須書面通知我們,我們先買,我們不買以後,其他人才能買。」
原房東海保如東分公司稱自己當初有進行書面通知,但卻拿不出證據證實;程寶祥夫婦卻堅持,只收到了口頭通知。
這是否通知過,又是如何通知的,雙方都拿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。
在大陸民事法律中的優先購買權,是指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定的買賣關系中,根據大陸法律的直接規定,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其他購買出賣人財產的權利。
被告律師認為,吳秋萍跟海保如東分公司 負責人戴明之間, 是岳母和女婿的關係,那麼他自己的岳母想要買房子,女婿覺得賣給他比較適宜。
但程寶祥卻不這麼認為,他覺得 賣房對於戴明來講,應該是公事行為。但他們卻牽扯人力私人關系,因此程寶祥認為優先購買權應該屬於自己的。
最終法官認為,海保如東分公司在將房屋賣給吳秋萍的時候,與程寶祥之間的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,所以程寶祥具有優先購買權。
要求要用7年前的價格將房子買回
程寶祥: 「賣出去的那個時間段,按照那個價位有優先購買權。」
海保如東分公司是在 2006年將房子賣給吳秋萍,程寶祥卻想 按照7年前的價格買回,天差地別的價格將原房東和購房人給嚇住了。
面對程寶祥的這個訴求,法院會答應嗎?
根據大陸法律的相關規定,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,沒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時,或者存在其它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的,承租人可以要去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,法院應當給予支持,但是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法官最終認為,如果程寶祥主張要求確認 ,吳秋萍和海保如東分公司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無效,法院不予支持。
但程寶祥夫婦,可以要求 海保如東分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買房不成要求巨額賠償
程寶祥認為原房主海保如東分公司、買房吳秋萍、代簽合同的公司濱州物業 三方都存在欺瞞自己的行為,因此向三方索要賠償。
但 購房者吳秋萍和物業公司,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?
法院認定,並 沒有證據證明吳秋萍主觀上存有惡意的情形,購房行為也是合法的, 因此她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而 濱州物業公司代理海保如東分公司進行賣房的行為,全部都在委托權限以內,因此 也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對於程寶祥提出賠償的要求,法院予以支持,但只有海保如東分公司需要對他進行賠償。
原告程寶祥主張根據2014年的評估房價,和2006年實際成交的房價,進行計算差額執行賠償。
如果按照程寶祥的要求進行差額補償, 海保如東分公司需要程寶祥賠償。
海保如東分公司無法理解, 當初房子才賣了380萬元,為什麼現在卻要補償程寶祥 四倍的價格。
海保如東分公司的代表律師稱,八年期間房價漲幅很大, 如果按照2014年的差額進行賠償對他們是非常不公平的。
程寶祥提出的差額補償要求,是不是合理的呢?
法院判定賠償數額
只是因為賣房的時候沒通知租戶,就要支付一千三百多萬的賠償款,法院會給予支持嗎?
法院在查詢了大量資料之後,最終參考合約中約定的承租方違約時百分之二十的責任比例,來進行賠償。
但這個賠償應該用380萬元計算20%,還是用2100萬元計算20%呢?
賠償方案還沒有確定的時候,一個新的難題又擺放在法官的面前。 被告海保如東分公司,因沒有清償到期債務,宣告破產。
「他們知道要賠這麼多錢,公司破產了。」程寶祥非常生氣地說道。
海保如東分公司的破產給案件帶來了不小的麻煩, 公司現在還有可以執行賠償的財產,賠償程寶祥的損失嗎?
法院在多方研究之後認定,這筆賠償款應為2006年出售房價380萬的百分之二十。
法院對海保如東分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後發現,分公司已經沒有能力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,所以這筆賠償由海保如東的總公司承擔。
這樣一起因為房東賣房引發的糾紛,在原房東賠償76萬元後便告了一段落。